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
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杰华
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杰华特”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0 月
复》
(证监许可〔2022〕237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杰
华特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8,080,000 股,并于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
为 3 名,锁定期为自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即 2021 年 9 月 10 日)/自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孰晚为准)。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6,300,0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41%,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
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首发限售股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智兆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红土湛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及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鸿富星河红土创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就公司发行申报前 12 个月内增持的 180 万股股份)
作出承诺:
“(1)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6,300,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1.41%,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即 2021 年 9 月 10 日)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孰晚为准)。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 剩余限
本次上市流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通数量
股数(股) 总股本比 量
(股)
例 (股)
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广东鸿富星河
红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6,300,000 1.41% 6,300,000 0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合计 6,3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杰华特本次部分限售
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部分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东承诺。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于杰华特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