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
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下列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
归属/条件、禁售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
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审核意
见
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实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三、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一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在于:该名外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销售人员,在公司的香港子公司担任销售总
经理职务,在公司境外营销推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该外籍员工作为激
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
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