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林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8月)

证券之星 2024-08-31 0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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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 年 8 月)
  为规范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
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候选人名单等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第二条规定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制度第
二条规定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
的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或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名单的建议,
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三分之一
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或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的,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含传真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
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表决完成之次日,提名委员会工作
组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提名委员会决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下同)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
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
质与程度,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
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提名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
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
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相一致,若有相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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