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石科技)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南京冠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
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冠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
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提
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
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
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冠石科技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冠石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
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
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
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有1人因离职
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2.60元/股回购18,000股A股限制性股票,
并在回购后注销该部分股份。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
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登了《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南京冠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本
次回购注销事宜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
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
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激励
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
到期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离职
证明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鉴于本激励计划中有1人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故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1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18,000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2.60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及公司的
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6481481),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过户手续,预计于2024年9月4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