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30 18: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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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保证审计报告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 法适 用于公司 选聘会 计师事务 所对财 务会
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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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近三年未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在被立案调查;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方式及评审办法
     第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
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
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
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
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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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
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
并保存,评价人员应由公司财务、审计、市场与风险控制和董事
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
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 公司应综合各个评价要素,公平公正
地择优聘请。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办法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
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
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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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履
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日
常办事机构。工作组由审计部、财务处、市场与风险控制部和董
事会办公室共同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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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工作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结合公司实际编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案,报审计委员会审议批
准。
     (二)审计工作组依据选聘方案,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
以及本办法第四条开展选聘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
书面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五)股东大会决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应
当及时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书。
     (六)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
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中的工作义务
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托项目审计
过程中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七)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九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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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续
聘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 按
公司有关规定开展续聘工作。
    (二)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
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20%)的,上
市 公 司应 当按要 求 在信 息披露 文 件中 说明 本期审计费用的
金 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三)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因业
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
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
,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
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年。
    (四)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在以
下情形下,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累计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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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
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或者 向不特定对象公 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
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二)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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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实施,并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
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 职 情 况 评 估 报 告 和 审 计 委 员 会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履 行 监
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
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
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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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
题的;
  (三)未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
数据处理活动,造成信息泄露的。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根
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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