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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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以下简称“《公司法》”)、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采
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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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
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
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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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
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
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
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
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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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后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末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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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
等的交易。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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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
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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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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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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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
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保荐人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的现场调查。
第六章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章的规定。公司拟对超募资金以外的限制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本章规定适用。
第四十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
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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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建立
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拟定超募资金使用项目,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四)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十三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
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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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
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
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
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六)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五)股东会通知(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
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 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募
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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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使用金额;
(二) 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
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 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
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
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 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六) 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实际使用计划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
用);
(五)股东会通知(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
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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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和半年度专项报
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
情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之前”含本数,
“超过”、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