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
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监高开立信用
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
定。公司董监高就限制股份转让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
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董监高减
持的规定。公司董监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
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
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且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前条涉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监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转让公司股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
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公司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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