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的两个交易日内,应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照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账户持有本
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部分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予以解锁。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