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9 19:27: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
                 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
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
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减持: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其它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
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
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宝新能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