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4-06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宝新能”)于2024
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经营场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及当前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经营场所进行调整,
拟减少以下一处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北站壹号(创想大厦)大厦(工业区)2栋42层
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拟调整减少经营场所的相关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
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
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
厂房七2层、3层(一照多址企业)
厂房七2层、3层(一照多址企业)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关兴西路与关兴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关兴西路与关兴
北路交汇处鸿创科技中心厂房2栋1单元,
北路交汇处鸿创科技中心厂房2栋1单元,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华繁路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华繁路
深圳市龙华区北站壹号(创想大厦)大厦
深圳市龙华区北站壹号(创想大厦)大厦
(工业区)2栋38层,39层,42层4202-
(工业区)2栋38层,39层;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
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4栋
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4栋
邮政编码:518109
邮政编码:518109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
股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 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证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提供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要求予以提供。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
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
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院提起诉讼。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
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规定,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连带责任。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补亏损方案;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 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出决议。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提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提
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本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 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保情形。 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以上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 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亦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亦不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该议案表决权。该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该议案表决权。该项
项议案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议案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决权的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表决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期限及会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期限及会 议召集人;
议召集人; ……
……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表决时间、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
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会召开当日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名董事主持。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名监事主持。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代表主持。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议通过: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所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
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施,期限未满的;
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其他内容。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无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
任。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3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
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五)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
易; 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报告,并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属,董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同类的业务; 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 前述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且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事项;
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 赠等事项;
资、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或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
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新增)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具体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新增)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
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以及履行以
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
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
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会议。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 用电子通信方式。
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的过半数的监事通
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任意公积金。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公司。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派发事项。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保。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低限额。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
时处分公司股份。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或其他媒体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程而存续。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算。公司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
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债权。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院申请宣告破产。 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任。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低于”、“多于”、“超过”、“过”
不含本数。
因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而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相应顺延后续条款序号。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修订。修订后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其他说明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
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以上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
准版本为准。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