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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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66071 电话:0532-58781600 传真:0532-58781666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泰科模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
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会
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核查意见、股东大会通知、公
司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网络检索对相关事实和
资料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二)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与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
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与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事实的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仅就对本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本所律师专业的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数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或说明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
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
的依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确认。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文件之一,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同意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 年 8 月 11 日至 2023 年 8 月 20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
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四)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五)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
实。
(六)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七)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了《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总股本 84,188,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569475
元(含税),上述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当公司出现派息时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调整规则,经除权除息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P=P0-V=15.62-0.2569475=15.36 元/股(结果
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5.62 元/股调整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1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经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及公司的确认,本激
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符合归属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人选;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归属的激励对
情形的; 符合归属条件。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 120 名激励对象中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
激励对象资格,其他
以上的任职期限。
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事务所(特殊普通
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审计报告(中兴华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审字(2024)第
第一个归属期
不低于 10%。 030104 号)
:2023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
第二个归属期
不低于 20%。 收入 572,438,348.90
元,以 2022 年营业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归属期 收入 500,318,854.64
不低于 30%。
元为基数,2023 年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的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若归属期未满足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 14.41%,满足第一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 个归属期的业绩考
失效。 核条件。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将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120 名激励对象中,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1 人因离职不再具备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归属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资格;115
个人年度 突出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
考核结果 (S) (A) (B) (C) (D) 果为突出/优秀,个
人层面标准系数为
标准系数 1.0 1.0 0.8 0.6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归属额 结果为良好,个人层
度=个人当期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面标准系数为 0.8。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
不能完全归属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
年度。
(三)具体归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情况如下:
本次归属前已获 本次归属数量占已
本次可归属股票
姓名 职务 授的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孙文强 董事长,总经理 80,800 24,240 30.00%
王纪学 董事,副总经理 80,800 24,240 30.00%
王洪波 董事 42,200 12,660 30.00%
陈涛 董事 40,000 12,000 30.00%
财务总监、董事
梁庭波 30,500 9,150 30.00%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
行激励的其他相关员工(114
人)
合计(119 人) 1,886,100 563,760 29.8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
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由于激励对象中 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 14,500 股作废失效;4 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其第一个归属期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归属,公司将作废上述人员已获授的第一个归属期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70 股。上述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等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的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的相关
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 结 尾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王书瀚 经办律师:李 茹
经办律师:徐 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