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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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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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案号:11F20240263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青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江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
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豪江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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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
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士等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
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
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
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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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
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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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
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 2024 年 8 月 27 日作为授予日,向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6.78 元/股。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1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27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78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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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7 日。
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00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78 元/股。
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
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
予日)》。公司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日)》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同意确定 2024 年 8 月 27 日作为授予日,授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
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
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截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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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的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的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4)第 020851 号
《审计报告》和中兴华审字(2024)第 02085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豪江智
能相关公告以及公司、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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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
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需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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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靳如悦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贾小宁 冉令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