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规范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的股票账户负
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
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限制及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的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
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
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
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
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信息的申报与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接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托,作为有关信息申报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
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
股票的,应当至少在买卖前 20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见附件 1)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并就该买卖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在 2 个交易日内向相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复明确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
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除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申报》见附件 2),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
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
月。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因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
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
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
依法免除其职务或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
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
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
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 ,为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目前持有“明星电力”股票 股,计划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入/卖出) 股“明星电力”股
票。
请核查是否存在不当情形。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申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或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本单位
(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为 ,持有“明星电力”股票于 年 月 日发
生变动。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本次持股变动情况申报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买入/卖出)
本次变动后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日期(年月日)
成交均价(元)
变动原因(注)
注:变动原因为二级市场买卖、协议转让、其他。
特此申报,请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