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科创
板规范运作指引》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
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
现市场传闻,或者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相关负责人、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
和董秘办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和填写《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 1);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
核通过后立即呈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
事项一般包括: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2);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经上述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
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
附件 1: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
附件 2: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
附件 1: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人 职务
信息披露联络人 职务
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
相关知情人是否
披露暂缓或豁免
?是 ?否 出具书面保密承 ?是 ?否
事项知情人登记
诺
表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码: )作为苏州国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特作出如下声明
与承诺:
理制度》的内容;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任。
知情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