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
活动中的对外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融资是指通过一定渠道、采取适当方式筹措资金
的财务活动。按照资金的来源渠道对外融资可以分为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行为按照公司的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中的对外融资包括:
(一)直接债务融资:主要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超短
期融资券等直接债务融资;
(二)间接债务融资:主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贸易融
资等间接融资。
第二章 债务融资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拟定
融资方案,明确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内容,借款资金应比较长短资金
筹措方式的优劣和融资成本的高低,讲求最佳资本结构。
第四条 公司应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重大融资方案应充分反映风险
评估情况。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五条 公司的年度融资计划应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
定》的决策流程,经批准后执行,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报批程
序。融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公司计划内银行贷款授权资产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报公司主要领导批
准后办理。
第六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
序进行融资。
第七条 债务融资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融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
风险等。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方式融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
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
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融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
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有关借款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公司可授权资产财务部、
法律部门或法务人员等对重要的上述文件进行审核及提出意见,由授权人签署相
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条 融资借款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十一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监督资
金筹集、本息偿还等相关业务,审查融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
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
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定期核对账务。
第三章 直接债务融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应参照以下流程规定:
(一)根据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将债券发行申请、可行
性研究报告、发行方案、内部决策文件、近一年审计报告和近一期财务报表等资
料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按融资方案实施具体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
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二)根据公司非经营性采购管理相关要求,规范采购债券发行的中介服务,
主要包括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信用增进机构(如有)等;
(三)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完
成债券发行材料的准备和申报工作;
(四)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通
知书后,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择机发行;
(五)对发行债券进行登记、托管、结算,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月排查直接债务融资风险,对还本付息方案做出系统
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存放和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第四章 间接债务融资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授信管理
(一)为加强银行授信管理工作、防范风险、发挥集合优势,争取更优授信
条件,公司统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授信管理工作。
(二)公司资产财务部应根据银行规模、业务合作紧密度、授信条件、银行
服务情况等选择合适的合作银行。
(三)公司获得的授信额度、授信条件应尽可能与公司业务规模和需求相契
合。
(四)银行授信批复后,公司应根据内部审批流程办理启用手续并进行备案。
公司银行授信批复后的启用,授权公司资产财务部办理。
(五)公司对获批的授信额度实行跟踪管理,控股子公司应按月上报银行授
信使用情况。
(六)公司对授信银行需定期进行梳理,原则上闲置一年不用的应办理相关
清理销户手续。
(七)公司应认真管理银行授信使用情况,不得出现信用违约事件。
(八)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经营对流动周转资金的需求,提出流动
资金贷款申请。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 10,000 万元),由分管领
导批准;单笔贷款超过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
由总经理批准;单笔贷款超过 20,000 万元且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长批准;超过 50,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贸易融资管理
(一)公司应合理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
(二)本规定所称贸易融资主要指买方付息的票据贴现、打包贷款(外币)、
外汇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福费廷、进口押汇等以货物贸易为背
景的融资行为。
(三)公司资产财务部为贸易融资的协调、操作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融资
计划和融资操作办法,负责将贸易融资中节约的融资成本进行正确核算,并安排
专门人员负责贸易融资方面的操作与管理。
(四)买方付息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指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货款结算,
由工厂持银行承兑汇票直接向银行贴现,开票企业承担贴现利息。
(五)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是指银行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为抵押,向出口
商提供装货前的贸易融资,以申请美元贷款为主。
(六)出口押汇,是指在货物运出后,持信用证或托收票据及相关单证向银
行申请以此单为抵押的贷款,这是一种有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公司仅就 L/C 、
D/P 和 D/A 项下的结算款项向银行申请押汇。
业务经办人员在单据齐全后,按规定权限及程序逐级审批后,传递至公司资
产财务部贸易融资专管人员处,由专管人员登记并填写银行相关单据后送交银行
办理相关手续。
(七)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是指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出口商与进口商
(债务人)订立的出口销售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
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公司应仅就 T/T 项下的自营出口业务结算款
项向银行申请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业务经办人员在配齐外销合同、外销发票、提单、报关单等单据后,按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后,传递至公司资产财务部贸易融资专管人员处,由专管
人员登记并填写银行相关单据后送交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八)福费廷,也称包买远期票据业务,指银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的购买
经过进口商承兑和进口方银行担保的远期票据,向出口商提供中期贸易融资,即
银行将公司的远期信用证或远期汇票无追索权的买断,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外汇资
金,其操作办法同出口押汇。
(九)进口押汇,专指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在收到信用证项下进口单据,
需要对外付款时,可办理进口押汇,获得资金融通。
业务经办人员在单据齐全后,填制银行办理进口押汇所需的相关资料,按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后,传递至公司资产财务部贸易融资专管人员处,由专
门人员送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为代理进口业务的委托方办理进口押汇的,应严格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应
的担保及保全措施。
(十)公司对外汇贷款业务、保函业务及其他未明确的贸易融资业务应规定
相应权限及程序,按规定逐级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对存续期的保函等业务
应做好台账跟踪管理,做好表外业务风险监控。
第十九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
(一)公司应规范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
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
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
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交易可以是固定期限交易,也可以是择期交易。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以进出口订单为依据,以锁定汇率成本、规避汇率风
险为目的。公司不应以投机为目的,脱离实际业务,开立远期结售汇敞口。操作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主体为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应密切关注汇率情况,公司资
产财务部为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服务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业务经办人员应合理预计收汇的金额及
日期,以确定远期交易的金额和时间。协作进出口业务需操作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经审批后办理。
(五)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收付汇银行应与签约银行一致,如出现外汇汇入其
他银行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资产财务部将该外汇转入签约银行。收到远期结售
汇业务项下的外汇时,应保留在现汇账户中,现汇账户中可结售汇金额,由公司
资产财务部经过测算后决定。
(六)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所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
审批权限签署。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司的融资管理进行监督与
检查。
第二十一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融资管理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与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融资管理的有关制度情况;
(二)融资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情况;
(三)融资管理的相关部门职责是否明确及其职责履行情况,相关岗位及人
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融资业务全过程的情况;
(四)银行授信、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等融资活动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及其
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融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融资活动提供的合同、发票等基础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违规融资情况;
(五)融资计划的合规性情况,重点检查融资计划的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银行授信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银行授信;
(七)融资业务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
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是否完整无缺及其存放是否安全;
(八)所借资金归还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所借资金的日期与权限是否
恰当;
(九)融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等。
第二十二条 在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融资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和薄弱环节,应及时上报,并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