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
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求证,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
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
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培训;
(十)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
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
《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
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
书。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请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
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
提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到报送的材料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
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
会秘书,并按《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提供董事会秘书相关资料。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董事
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
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会议的工作事项主要包
括: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
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
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
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股东大会的工作事项主要包
括: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
成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
间送达各位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
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
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会议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大会;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
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
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
会的会议记录;
(八)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