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 皖新传媒外部信息报告和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8-29 03: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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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
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
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
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编制、报批、审议、审核和披露
期间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
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
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应披露的
信息,对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应当
予以拒绝。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进行宣传报道等事项时,
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等
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含经营财务数据等)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
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
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 1),经部门或子公
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董事
长审批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报送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
以及信息披露的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报送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经办人
员应当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
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
提供《保密提示函》
        (详见附件 2)
               。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保密提示
函复印件保留一份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
记备查,具体登记内容要求等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
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
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
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
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
时间向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需要应公告
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
公司将按照内部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1: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部门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可附件)
   经办人签字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保密提示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规则的规定,本公司此次报送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现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本公
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一、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
范围和知情范围。
  二、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及使用本公司材料的相关人
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
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
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四、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第一时间
通知本公司。
  五、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
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
任;如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
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重大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
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提示。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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