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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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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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变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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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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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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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有关规定。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 ETF 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
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
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
的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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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
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在公司股份不得转让期间转让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