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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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组织实施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
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
测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交易事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
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
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
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厦门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厦门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厦门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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