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8 05: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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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如国家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
东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外);
  上述事项中,第2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报告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取足额坏账准备;
产的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八)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辞职或发生变动;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下属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电子邮件、短信息等方式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
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
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
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办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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