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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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电子邮箱或论坛;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十一)其他方式。
公司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它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
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
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
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
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
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
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
的其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
部门,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
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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