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8 05: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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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
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
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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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
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各子公司按照《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署书面《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附件 1),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 2),并将部
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
《保密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申请。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子公司及其部门负责人
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
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五)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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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负
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适用于本制度第五条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
  (四)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可以暂缓披露信息、第六条规定的可以豁免披
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情况及
书面签署的相关《保密承诺函》;
  (五)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结果及《审批表》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作出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
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内
部审批程序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关事
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但其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改。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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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_(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厦门
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
人声明并承诺:
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
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附件 2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经办人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董事会秘书审批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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