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8 00: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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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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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致: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华自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
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对于本所
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其他
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
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
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
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关于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自科技为本次激励计划已
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3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3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于2023年3月8日披露《监事会关于
  (三)2023年3月15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5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5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9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五)2023年10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0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9名激励对象共计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六)2024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因 2023 年 度 公 司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17,982.29万元,未达到本次股权激励公司层面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内对应的500万股限制性股票需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就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莫   彪
                 经办律师:
                            周晓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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