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
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
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
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
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
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管理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
舆情管理应急小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市场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
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
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根据公司舆情工作
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事业部负责人安排专人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
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协助公司
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及时更新并整理
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核实信
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处理措施;
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
情自查情况上报江苏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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