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牛信息: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7 23:37: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召开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 31
号铜牛信息大厦第七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
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4年8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4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159,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70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887,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2.4769%。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2,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93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
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15,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8,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3.6335%;反对26,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6541%;弃权18,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     《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09,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1.4614%;反对41,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1341%;弃权9,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3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9,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9.330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0567%;弃权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36,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9,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5356%;反对13,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0599%;弃权9,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议案1、2、3属于特别议案,经审议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颜克兵                       张党路
                                 陈   烁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铜牛信息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