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佳力奇 股票代码:301586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Anhui Jialiqi Advanced Composites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朝阳路 1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四年八月
特别提示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发行人”、
“佳力奇”)股票将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
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
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证 券 日 报 网 ( www.zqrb.cn )、 经 济 参 考 网 ( www.jjckb.cn )、 中 国 金 融 新 闻 网
(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
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
佳力奇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7 铁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
经发布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
盈率为 33.30 倍。
截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4 日股票 2023 年扣 2023 年扣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元 非前EPS 非后EPS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股) (元/股) (元/股) (2023 年) (2023 年)
平均值 - - 30.93 34.42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T-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3 年扣非前/后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由于爱乐达、迈信林、立航科技 2023 年业绩下滑幅度较大,计算平均值时作为异常值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18.09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9.15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4.42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3.30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
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2,975,503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
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18.09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
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
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
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
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
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
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2,871.79 万元和 15,026.4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728.39 万元和 14,058.00 万元。经营规模与盈利能
力均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250.86 万元,较上年度同比下滑 31.7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836.64 万元,较上年度同比下滑 44.25%。2023 年度公
司业绩下滑,主要原因系受宏观环境等因素影响,下游主要军用飞机主机厂释放需求放
缓、采购定价政策调整,公司新增主要批产项目合同签订及产品交付与验收有所延迟、
产品价格下降,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均有所下降。
公司的经营发展与宏观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因素息息相关,面临宏观
经济形势变化、相关产业政策变化、市场需求波动、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上涨、
新老产品迭代、重点项目调整、主要产品价格下降等各方面影响,若前述各项因素中的
某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有可能出现业绩下滑的情况。
此外,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军方,用户对公司产品有着严格的试验、检验要
求,且重大项目单个合同的金额较大,客户的采购特点决定了公司签订的重大项目合同
执行周期较长。受最终用户的具体需求及其每年采购计划和国防实际需要等的影响,可
能存在突发订单增加、订单延迟甚至订单取消的情况。订单的具体项目及数量存在波动,
交货时间具有不均衡性,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交货、验收较为集中,另一段时间交货、验
收较少,使得收入实现在不同年度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在不同年
度中产生波动。
(二)个别重大项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个别重大项目的收入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CW001 项目 6,080.82 13.14% 17,551.14 29.66% 15,070.89 35.23%
CW002 项目 7,895.56 17.06% 18,763.87 31.70% 16,400.20 38.33%
CW017 项目 8,732.98 18.86% 2,454.72 4.15% - -
合计 22,709.36 49.06% 38,769.73 65.51% 31,471.10 73.56%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 CW001 项目、CW002 项目和 CW017 项目的收入合计占当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56%、65.51%和 49.06%,占比较高,公司存在个别重大项目
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合同金额为 47,345.24 万元(不含税),主要在 2024 年度执行,将对公司 2024 年度经营
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公司面临个别重大项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未来若该项目或未来
将执行的其他重点项目推进未及预期、因故终止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
营状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我国航空制造业历经数次战略性和专业化重组,目前形成了主要军用飞机主机厂均
为航空工业下属单位的行业格局,受此影响,国内军用领域的航空零部件制造企业普遍
具有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特点。公司客户覆盖航空工业下属多家飞机主机厂和科研院所、
军方科研生产单位以及国内其他知名航空复材零部件制造商。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较高,对主要客户构成一定依赖性。若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或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或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航空复材零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军用航空器,军用航空器在设计定型时就已经
对其产品所用原材料及主要辅料的性能要求及技术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且该等原材料及
主要辅料多为专用牌号,因此公司在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受到较强约束,仅能在少数具备
该等原材料制造能力或提供能力的供应商中进行选择。
行业特性和公司经营内容决定了公司原材料供应商的集中度较高的情况。2021 年
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以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计算,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材
料采购占比分别为 87.83%、89.86%和 91.99%。公司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集中度
较高,未来若主要供应商的经营产生波动或对原材料的供应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军品采购管理办法和定价规则,向军方提供的武器装备及其主要配套
设备的销售价格由军方价格主管部门审价确定。公司航空复材零部件产品非直接向军方
销售,其报价一般不会受到军方审价部门的直接核查,而是由客户以最终产品的军方审
定价为基础,再与公司另行协商确定。由于军方对最终产品的价格批复周期较长,进而
导致产品交付较长时间才能取得正式的审价批复。为保护航空复材零部件产品供应商的
利益及军品的及时供应,购销双方在军方审价完成前会结合工艺成熟程度、产品订购量、
生产进度要求、原材料及辅料价格变动等因素协商确定产品的暂定价,以暂定价签订合
同和结算货款。
针对签订暂定价合同的产品,在客户产品经军方审价部门审价确定后,客户会基于
军审价格与公司另行协商确定产品的最终定价,暂定价格与最终定价的差额计入最终定
价的当期收入。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暂定价结算的产品收入分别为 37,627.57 万元、
可能导致公司未来最终定价当期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发生较大波动。
最终定价相比暂定价格的变化对未来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按照暂定价结算的军品收入合 对未来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影响
价格变动幅度
计金额 金额
-1% -1,269.95
-5% -6,349.73
-10% -12,699.47
(六)先交货后签合同产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产品存在先交付后签署合同的情况。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按
照“合同签署日期和产品验收合格日期孰晚”为收入确认时点,且在合同签署并产品交
付后,公司方可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相应收取货款,上述情形导致销售结算周期延长,也
加大了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先交付后签署合同的占比
分别为 15.77%、8.65%和 19.68%。虽然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出现已交付产品但最终无法
签署合同的情形,但仍然不能排除因特殊原因导致已交付产品但最终无法签署合同并实
现收款,或签署价格远低于成本,或收款滞后而给公司增加财务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经
营业绩的风险。
(七)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风险
公司生产的航空复材零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军用航空器。如果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
题,将严重影响军用航空器的性能和安全,可能导致下游客户停止订货、与公司的合作
关系终止及追究公司赔偿责任等风险。公司报告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纠纷,但航空复材
零部件生产制造的复杂性仍可能使公司在产品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出现质量未达设计标
准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品牌声誉造成不利的影响。
(八)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6.80%、43.16%和 32.88%,呈现逐年下降
的趋势。公司在报告期内积极拓展客户,与航空工业多家下属单位新增合作,在业务层
面实现导弹复材零部件和制造及技术服务的收入增长及收入占比提升,上述业务的毛利
率水平低于原有飞机复材零部件业务,使得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除此之外,报告
期内,公司飞机复材零部件业务毛利率亦有所下滑,主要系由于工艺难度相对较高或市
场竞争相对激烈等原因,部分新承接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且由于订单数量持续提升等
原因,公司部分原有项目销售价格有所下调所致。此外,2023 年毛利率较高的原有重
点项目结项,同时受宏观环境等因素影响,下游主要军用飞机主机厂释放需求放缓、采
购定价政策调整,公司现有重点项目产品价格下降,因此 2023 年度公司毛利率下降幅
度较大。
如果未来因市场竞争加剧、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军方产品定价政策调整、
军队建设需求调整等因素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且原材料、人工成本无法随之下
降甚至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则公司毛利率空间可能被压缩,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
的风险。
(九)国内军品销售风险
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安全建设的支柱性产业,受国家政策、国家安全形势、地缘
政治、国防发展水平、国防支出等多种因素影响。若未来出现军费削减、军方采购政策
变化、公司研发能力无法满足军方客户需求等情况,公司可能面临国内军品业务开拓进
展及军品业务收入增长不及预期的风险。
(十)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 2024 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并经立信审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A90911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测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5,493.70 万
元,较 2023 年度增长 19.88%;预测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293.82
万元,较 2023 年度增长 0.42%;预测 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 8,491.91 万元,较 2023 年度增长 8.36%。
虽然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考虑到盈利预测所依据的条件
假设,以及宏观环境、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具有不确定性,加之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公司 2024 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4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
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139 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方案实施。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4〕702 号),同意佳力奇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佳力奇”,证券代码为“301586”。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9,672,53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4 年 8 月 28 日起可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
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8月28日
(三)股票简称:佳力奇
(四)股票代码:3015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2,975,503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743,876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672,53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3,302,966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
的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等承诺”及“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及“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
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
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
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
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071,339股,约占网下发行总
量的10.03%,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16%。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保荐
人”)
(十五)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持股比
持股数量(股) (非交易日顺延)
例
路强 11,881,357 14.32% 2027 年 8 月 28 日
华控宁波 10,546,875 12.71% 2025 年 8 月 28 日
宿州广融 9,000,000 10.85% 2027 年 8 月 28 日
梁禹鑫 8,655,144 10.43% 2027 年 8 月 28 日
西安现代 2,307,692 2.78% 2025 年 8 月 28 日
华控湖北 1,953,125 2.35% 2025 年 8 月 28 日
北京春霖 1,923,077 2.32% 2025 年 8 月 28 日
明瑞一号 1,890,000 2.28% 2025 年 8 月 28 日
霍尔果斯华控 1,750,000 2.11% 2025 年 8 月 28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国惠创业 1,607,347 1.94% 2025 年 8 月 28 日
已发行股份
明瑞二号 1,430,000 1.72% 2025 年 8 月 28 日
航空产业链 1,377,726 1.66% 2025 年 8 月 28 日
日照华翊 1,090,909 1.31% 2025 年 8 月 28 日
潍坊高精尖 909,091 1.10% 2025 年 8 月 28 日
杨继侠 816,750 0.98% 2025 年 8 月 28 日
共青城瑞相 700,000 0.84% 2025 年 8 月 28 日
陆玉计 626,030 0.75% 2025 年 8 月 28 日
惠丰达 576,923 0.70% 2025 年 8 月 28 日
上海晖御 576,923 0.70% 2025 年 8 月 28 日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持股比
持股数量(股) (非交易日顺延)
例
何小平 524,030 0.63% 2025 年 8 月 28 日
京平壹号 461,523 0.56% 2025 年 8 月 28 日
航证科创(CS) 459,242 0.55% 2025 年 8 月 28 日
李彤 350,130 0.42% 2025 年 8 月 28 日
孙善忠 187,773 0.23% 2025 年 8 月 28 日
美佳善达 158,438 0.19% 2025 年 8 月 28 日
广东广垦 115,400 0.14% 2025 年 8 月 28 日
共青城惠华 71,182 0.09% 2025 年 8 月 28 日
牛让 70,000 0.08% 2025 年 8 月 28 日
佘海军 70,000 0.08% 2025 年 8 月 28 日
卓晓军 58,410 0.07% 2027 年 8 月 28 日
张经刚 40,000 0.05% 2025 年 8 月 28 日
胡崇月 34,980 0.04% 2025 年 8 月 28 日
裴小红 11,550 0.01% 2025 年 8 月 28 日
小计 62,231,627 75.00% -
网下限售股份 1,071,339 1.29% 2025 年 2 月 28 日
首次公开发行网 网下无限售股份 9,611,537 11.58% -
上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0,061,000 12.13% -
小计 20,743,876 25.00% -
合计 82,975,503 100.00%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
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
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9018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22 年和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5,026.46 万元和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为 21,894.64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标准。
除此之外,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Jialiqi Advanced Composites Technology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007117898966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223.1627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4 年 3 月 3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8 月 8 日
住所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朝阳路 169 号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
料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金属制
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基复合材料和
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模
经营范围 具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计量技术服务;喷涂加工;劳务
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营业务 航空复材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
所属行业 属行业为“C 制造业”
,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7 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234000
电话号码 0557-3090096
传真号码 0557-3090096
互联网网址 www.jlqgf.com.cn
电子信箱 jlqzqb@jlqgf.com.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 陆玉计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联系
电话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
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
下:
单位:万股
发行前直 发行前 发行前合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接持股数 间接持 计持股数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量 股数量 量 股比例 情况
董事、副总经理、
会秘书
注:路强通过宿州广融间接持有公司658.9200万股;陆玉计通过宿州广融间接持有公司118.3800万股;
华控卓宇通过华控湖北、华控宁波分别间接持有公司2.2266万股、5.5688万股,金豫江通过华控卓宇间接
持有公司1.4291万股;陈肖通过宿州广融间接持有公司52.5000万股;陈争通过宿州广融间接持有公司
万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路强直接持有公司 19.0922%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路强系公司
第三大股东宿州广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其 73.2133%的出资额,通过宿州广融间
接控制公司 14.4621%股份。此外,梁禹鑫直接持有公司 13.9080%股份,为公司第四大
股东。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长期、稳定和健康的发展,2019 年 9 月 26
日,路强与梁禹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作为公司股东,梁禹鑫在公司所有重
大决策事项上将做出与路强相同的意思表示,具体而言,在决定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时,
特别是在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之前,梁禹鑫应当事先与路强进行充分
协商、沟通,并以路强的意见和表决意向为准,一致性行动关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任
何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后终止。综上所述,路强合计可以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
比例达 47.462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路强先生,1974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342224197410******,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大专学历。1991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灵璧县供销社职员;2011 年 3 月创立安徽正昊新能源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安徽正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12 月增资入股佳力奇
有限并成为第二大股东,2016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 2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公司副董事长,201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路强 梁禹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路强的一致行动人)
宿州广融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前,除部分重要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宿州广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公
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和出资结构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关于<安徽
佳力奇碳纤维科技股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同意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 主要内容
公司向宿州广融增发总计 900 万股普通股股份,增发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5,450
万股,宿州广融占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16.5138%
激励对象本次激励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让,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
先受让权,出让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宿州广融直接持有本公司 900.00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14.4621%,其基本情况
如下:
名称 宿州广融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00MA2UBH7GXB
成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出资额 3,600 万元
住所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竹邑路 8 号管委会大楼 1023
执行事务合伙人 路强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即宿州广融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2019 年 12 月宿州广
融对发行人增资时,其出资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600.00 100.00%
转让认缴 其中实缴
合伙人会议 转让价格 退伙或减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出资额 出资额(万
时间 (万元) 持原因
(万元) 元)
日 愿退出
注:因前期授予陈肖、程建华、唐怀果三人的股权激励份额较大,但三人及时筹集足额资金存在较
大难度,经与路强友好协商,三人将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认缴出资额零对价转让给路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宿州广融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公司股数(股) 限售期限
合计 100.00% 9,000,000 -
(二)股权激励的锁定期安排
依据与员工持股平台宿州广融相关的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锁定期。
宿州广融作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承诺函
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此,宿州广融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三)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述股权激励计划已执行完毕,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本次
股权激励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保持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的稳定,为公司持续、稳定、
快速地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不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平台历次出
资结构变动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已按规定进行了确认。
(四)宿州广融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宿州广融为本公司激励员工的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合格
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
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
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登记或备案程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述股权激励均已授予完毕,发行人无正在执行的其他
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数量(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控股股东、实际
路强 11,881,357 19.09 11,881,357 14.3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控制人
华控宁波 10,546,875 16.95 10,546,875 12.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宿州广融 9,000,000 14.46 9,000,000 10.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员工持股平台
控股股东、实际
梁禹鑫 8,655,144 13.91 8,655,144 10.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控制人之一致行
动人
西安现代 2,307,692 3.71 2,307,692 2.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华控湖北 1,953,125 3.14 1,953,125 2.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北京春霖 1,923,077 3.09 1,923,077 2.3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明瑞一号 1,890,000 3.04 1,890,000 2.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霍尔果斯
华控
国惠创业 1,607,347 2.58 1,607,347 1.9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明瑞二号 1,430,000 2.30 1,430,000 1.7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航空产业
链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数量(股)
(%) (%)
日照华翊 1,090,909 1.75 1,090,909 1.3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潍坊高精
尖
杨继侠 816,750 1.31 816,750 0.9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共青城瑞
相
陆玉计 626,030 1.01 626,030 0.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惠丰达 576,923 0.93 576,923 0.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上海晖御 576,923 0.93 576,923 0.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何小平 524,030 0.84 524,030 0.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京平壹号 461,523 0.74 461,523 0.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航证科创
(CS)
李彤 350,130 0.56 350,130 0.4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孙善忠 187,773 0.30 187,773 0.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美佳善达 158,438 0.25 158,438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广东广垦 115,400 0.19 115,400 0.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共青城惠
华
牛让 70,000 0.11 70,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佘海军 70,000 0.11 70,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
卓晓军 58,410 0.09 58,410 0.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控制人之近亲属
张经刚 40,000 0.06 40,000 0.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胡崇月 34,980 0.06 34,980 0.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裴小红 11,550 0.02 11,550 0.0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网下限售
- - 1,071,339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
股份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无限
- - 9,611,537 11.58 无限售期限 -
售股份
网上无限
- - 10,061,000 12.13 无限售期限 -
售股份
合计 62,231,627 100.00 82,975,503 100.00 - -
注1: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3: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4,822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
合计 51,514,617 62.08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
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074.387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
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8.09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4.3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0.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9.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4.6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28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
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的差额 1,037,194 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4,831,876 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5,912,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根据《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192.00753 倍,高于 100 倍,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由网
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0,682,876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74837031%,申购倍数为 3,638.51988 倍。
根据《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T+2 日)
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9,971,519 股,认购金额 180,384,778.71 元,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89,481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0,682,876 股,认
购金额 193,253,226.84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0 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
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9,481
股,包销金额为 1,618,711.29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总量的比例为 0.4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7,525.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90969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4,358.77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1,770.08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10.00
律师费用 712.2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4.3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2.09
合计 4,358.77
注1:以上发行费用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外均不含增值税;
注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3: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2.1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一)募集资金净额为:33,166.90 万元
(二)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0.00 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立信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的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24]第 ZA9018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
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
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
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立信对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 1-6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90903 号”《审阅报
告》。公司 2024 年 1-6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 2024 年 1-9 月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
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司在经立信审计的 2021 年度、2022 年度、
各项假设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本着重要性、谨慎性原则,编
制了 2024 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并经立信审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90911
号”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 2024 年度盈利预测具体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发行人盈利预测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宿州建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金穗支行、交通银行宿州分行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
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
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未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56488
传真:010-65608451
保荐代表人:单增建、于雷
联系人:单增建、于雷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
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
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
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单增建、
于雷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单增建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辰安科技 IPO、来伊份 IPO、药石科技 IPO、大
参林 IPO、燕东微 IPO、东方网力非公开、中粮糖业非公开、药石科技非公开、东方网
力重大资产重组、辰安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目前不存在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
的其他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于雷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
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矿资源 IPO、中国核建 IPO、科锐国际 IPO、雷
赛智能 IPO、倍杰特 IPO、中国电建非公开、机器人非公开、西藏旅游非公开、祥源文
化重大资产重组、科锐国际跨境重大资产购买、万华化学吸收合并、埃斯顿跨境重大资
产购买等项目,目前不存在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其他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路强和股东、董事、路强
的一致行动人梁禹鑫承诺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2 月 28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
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东、路强的近亲属卓晓军承诺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2 月 28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
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路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股东、路强实际控制的企业宿州广融承诺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
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直接/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陆玉计、陈肖、陈争、杨建波、
程建华承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2 月 28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
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直接/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陆玉计、陈肖、陈争、杨建波、
程建华承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2 月 28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
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申报前一年因股份受让而新增的股东惠丰达、京平壹号、广东广垦、上海
晖御、北京春霖、共青城瑞相、孙善忠承诺
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两个锁定期限中孰长者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申报前一年因增资而新增的股东国惠创业、航空产业链、航证科创、美佳
善达、共青城惠华承诺
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两个锁定期限中孰长者为限),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
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其他股东华控宁波、华控湖北、霍尔果斯华控、西安现代、明瑞一号、明
瑞二号、日照华翊、潍坊高精尖、杨继侠、何小平、李彤、牛让、佘海军、张经刚、
胡崇月、裴小红承诺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路强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后本
人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地位。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
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路强的一致行动人梁禹鑫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路强的一致行动人,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
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宿州广融、华控宁波、华控湖北、霍尔
果斯华控、西安现代、明瑞一号、明瑞二号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
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
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
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及监管
要求,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
交易日除外,下同)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
变化时,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的情形,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
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并实施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稳定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
的净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3)有冲突的,以本
项指标为准;
(5)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
公司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
再次触发。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3)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与指标(2)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4)控股股东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
件被再次触发。
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每股净资产;
(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
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
的 50%;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
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
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
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90 日内实施完毕。
(五)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的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可终止执行:
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
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六)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
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
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
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如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或公告义务的,全体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其上一年度在公司获得的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
赔偿责任。
(1)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
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或虽
送达增持通知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
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
分红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到 1,000 万元。
(1)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
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
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
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
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七)预案生效及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
效。”。
(二)发行人承诺
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
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
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
价。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会、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
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路强承诺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建设及达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当年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安徽佳
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
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发行人盈利水
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将不断提升技术优势和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品牌建设工作,树立行业典型案例,
扩大品牌影响力,从而提高发行人整体盈利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
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发行人持续发展提供
保障。
在市场开拓方面,发行人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产品,扩大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盖
面,促进市场拓展,优化公司在市场的战略布局。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
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吸引和聘用业内优秀
人才的同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确保公司
主营业务的不断拓展。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
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及机制。同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以稳定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路强承诺
公司利益;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
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利益;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
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 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
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据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
体安排。
本人承诺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上述
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上市后,如果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本人对此不持有异议。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于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
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于 60 日内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 3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
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回购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在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通过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
的数额为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路强承诺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
开的关于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发
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股
份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回购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
均值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在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
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
过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
数额为准。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
出相关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
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在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
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
过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
数额为准。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
出相关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
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路强,股东、路强的一致行动人梁禹鑫,股东、路强实际控
制的企业宿州广融承诺:
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
类似的业务;本企业/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企业/本人也不会采取控股、
参股、联营、合营、合作或其他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
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
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
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本企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
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证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
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企业/本人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1)
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来经营;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
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
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
害和开支,将由本企业/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
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
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
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
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4)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
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
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
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
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1)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
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
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
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
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4)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
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5)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斯华控、西安现代、明瑞一号、明瑞二号承诺
(1)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所
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
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4)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企业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
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5)本企业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1)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及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
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协议,
严格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保证自身以及所属
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4)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三)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行职务变更。
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者损失;
利益。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者损失;
利益。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偿投资者损失;
利益。
(四)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公司承诺如下: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9.1241%出资份额的北京春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本公司1,923,077股股份。除此之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
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形。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
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的意见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
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
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单增建 于 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