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6 22: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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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将
有关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事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
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将设置会场;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将在
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
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出席)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
制。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釆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公司将在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
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信息
的报刊、网站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
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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