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处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
地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
款适用于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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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售此类资产);
此类资产);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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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
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
算指标。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三)款 1 至 12 项规定的同
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以下简称“累
计计算”),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及时报告。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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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事项;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本条前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已经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
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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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风险事项:
准备;
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其他重大经营事项:
等;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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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或发生变动;
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
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
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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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
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通过有关会议、会谈、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话、传
真或其他方式将与重大信息有关材料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
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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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
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
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之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及其他相关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违法、违规,由负有报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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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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