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港: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6 22: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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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九月三日
                               目 录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社会公众
股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
使表决权。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238 号一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3 日(星期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一、宣读大会须知
  二、会议事项
  三、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答疑
  四、宣读表决办法的说明、进行大会议案现场表决
  五、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六、见证律师进行见证发言
  七、宣布大会结束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数据港”)
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
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大会设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
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不得无故
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
  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线上会议
请通过腾讯会议对话框发送至大会秘书处);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
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申请(线上会议请点击举手按钮),经大会主持
人许可,始得发言或质询。
  股东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 2 次,每次发言
时间不超过 3 分钟。
  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不进行大会发言。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合
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组织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其中股东代表及
监事代表分别负责统计清点票数、统计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对投票和计票过程
进行监督,并由律师当场见证。
  二、表决规定
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票上的内容,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但只能选择其中一
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应在相应的方格处画“√”,不按上述要求填写
的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数与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乘积,股东或股东代表可以集中投给一个候选人,也
可以分散投给不同的候选人,但总额不能超过所持有的累积投票权数。股东或股
东代表若“同意”候选人当选,则在该候选人栏下的“投票数”栏标出所使用的
表决权数目。若不同意或弃权则不填写。
表)签名”处签名,并保持表决票上股东信息条码的完整性。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场设投票箱一个,请股东及股东代表按工作人员的要求
依次进行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在律师的见证下,打开票箱进行清点计票,并将表
决内容的实际投票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了《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制度内容详情请见附件。
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
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
关联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或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第四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或
  (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本制度条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
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及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行使
     表决;
  (四) 对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五)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必须予以回避;及
  (六)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特别地,
     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
     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及
  (四)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或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
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
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
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与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人民币
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人
民币 3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总
裁或其授权机构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
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或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并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发生因
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
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
      规定);或
  (六)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所述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
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
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及
  (八)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
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
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余额作为交易金额,
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需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参照上交所关联
交易相关公告格式指引。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一)至第(十六)项所列
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
  (四)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
     际履行情况;
  (五)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相关义务:
  (一)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
     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或
  (六)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 的除外;
  (七)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 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
      致的关联交易;
  (二) 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
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适
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
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
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
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同公司的行为,其审批程序和披露标准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关联交易复核、信息披露、培训的部
门,并负责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范围的关联交易的提报、审议、决策
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务及内控部是负责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审核及合同审核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负责关联交易的预算管理、定期汇总及信息披
露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 供应链管理中心是负责关联交易的供应商信息管理及采购定价
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业务及风险管理部是负责关联交易的客户信息管理及销售定价
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条 内审部是负责对关联交易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的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批
准后生效。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
数。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审议《关于变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期限的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4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廊坊
市京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京云”)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 96 个月。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担保协议的具体内
容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编号:2024-009)。
  现根据公司实际需求,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公司拟调整前期部分
担保事项,本次调整后公司为廊坊京云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额
度内可循环滚动操作,担保期限不超过 15 年(含)。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
等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本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上述合计 100,000 万元担保预计可为数据港投资项目及运营项目及时提供
资金支持,且被担保方为数据港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提交本次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三: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积极推进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人、独立董事 3 人。
  经董事会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
北集团”)、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钥信信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钥信信息”)沟通,提出了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市北集团推荐孙中峰先生、卢醇先生、王信菁女士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钥信信息推荐顾佳晓女士、宋志刚先生、张宇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并同
意。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提交本次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级工程师。历任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工会副主席,上海市科学技术
委员会发展研究处主任科员、处长助理、市科技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市科委发展
研究处副处长、处长、战略规划处处长,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办事处主任,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静安区科技
和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现任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金贸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科员,上海金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助理,上海金贸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党群
工作部主任、行政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任上海大宁建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市北高
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计师。历任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西藏城市发展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总会计师、董事。现任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西藏城市发展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部房地产销售经理,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用事业部商
办租赁负责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总经理、副总裁。现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高级副总裁。
建造师。历任中南控股集团项目副经理,远大中国集团工程副总经理,中驰控股
集团工程总经理、公司合伙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总经理、
副总裁。现任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
公司项目经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高级项目经理,阿里巴
巴(中国)有限公司采购经理,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小红
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采购负责人。现任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战略客户
及业务发展部总经理。
  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各自均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
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
议案四: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积极推进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人、独立董事 3 人。
  经董事会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
北集团”)沟通,并由市北集团推荐金源先生、梅向荣先生、曾昭斌先生三人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候选人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并同意。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提交本次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任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CFO,中软国际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
经理兼专业服务集团 CFO,上海汇付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汇付天下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 CFO,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士学位。历任河南南阳师范学院校办主任,上海市委统战部处长。现任上海复旦
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各自均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
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
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
议案五: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积极推进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经监事会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
北集团”)沟通,市北集团推荐张颂燕女士、成佳女士、黄猛先生三人为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职工代表监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提交本次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新(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财务经理助理、财务
副经理、财务经理。现任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主任,上海市
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资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室主任、综合管理部经理、行政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北高新
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现任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
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海)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现任上海数据
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聚能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以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各自均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
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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