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美埃科技 证券代码:68837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六) 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9
(八)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美埃科技、公司、上市
指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励计划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埃(中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
指 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报告
(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指
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分、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任职的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归属条件 指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自律监管指南》 指
露》
《公司章程》 指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美埃科技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美埃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美埃科技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
公司财务报告,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条件的核查意见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美埃(中国)环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安 永 华 明 〔2024〕 审 字 第
(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 70038348_B01 号)、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计报告》
及公司的说明,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对本激励计划内容及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载明事项包含:“释义”、
“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
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
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及“附则”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条 10.4
条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0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440.0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 322.56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40%,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80.6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0.6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美埃科技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的
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15.60 元,即满足
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6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
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15.60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5.48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1.22%;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5.25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1.78%;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8.52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4.70%;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31.20 元/股,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0%。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美埃科技《激励计划(草案)》已对限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及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方式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
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对公司财务资
助行为设置禁止性条款,且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就上述事项充分提示美埃科技。
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美埃科技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美埃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
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
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董事会、监事会通知、
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激励计划所安排的相关程序保证了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将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
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于论证分析,而从《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
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者注意,美埃科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美埃科技股东大会决
议批准。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草案)》;
公告》;
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小迪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