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6 20: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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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
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够确保按时保质
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信誉;
 (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等公开选聘方式,邀请选聘、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
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在选聘文件
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
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服务需求,不断细化优化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评价标准。公司执行选聘过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依法保存。
  第十条 公司选聘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财务部或有关工作部门协作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财务部或有
关工作部门依据评价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四)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中的工作义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形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决定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依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年度报告审
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
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存在恶意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可根据情节严
重程度,对公司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后续适用过程中,如因违反届时应适用的新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或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按届时应适用的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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