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赛力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会议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实、准确、完整,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
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上述与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赛力斯汽车与交易对方协
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次交易公开、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均未超过 20%,不存在异常波动,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标
准。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交易出具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中京民
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民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经审阅,我们认可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
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重庆赛力斯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55%的股权、收购问界商标等相关
知识产权、收购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 19.355%的股权事项与本次交易属于连续对同一
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因此纳入累计计算范围。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
内,公司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交易事项。
构,选聘程序合规。中京民信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
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中
京民信及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
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中京民信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
营情况,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
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
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
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
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评估
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
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
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中京民信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
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
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
允。本次交易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公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中京民信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了保密义务,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制定了严格且有效的保
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李开国 张国林 景旭峰 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