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
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为技术”或“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10.00%的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
涉及的尚需审批的事项已在《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草案)》“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五、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
限公司 10.00%股权,截至目前,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
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
立性。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
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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