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
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
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1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
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之盖章页)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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