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4年8月)

证券之星 2024-08-23 23: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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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流程,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
下称“《现金分红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称“《规范运
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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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以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为基数,按照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应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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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情况下,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
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
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
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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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情形:
   (一)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
的项目除外)
     ,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
的项目除外)
     ,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九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是剩余股利。
   第十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
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
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
于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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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
的,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
的增长率;
   (三)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 1
元,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
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5 元(仅适用于依
据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高送转)。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一)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 50%以上或者送转股
后每股收益低于 0.2 元的;
   (二)公司的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相关股东)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
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
   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三个月是否不存在减持计划及
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并披露。相关股东应当将其作为承诺事项
予以遵守。
   公司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
前后三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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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三)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第十六条    公司树立积极回报股东的意识,董事会应当就股东
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
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利润分配事项作
出安排的,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确有必要根据相关规划确定的
原则对利润分配事项作出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调整决策程
序,并充分披露调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而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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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
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
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
配总额和比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
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且不送红股或者不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
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可通过投资者热线、传真、电子邮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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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行业监管
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
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调整的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公布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
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
明确在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
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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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
变”的原则,在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
转增比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
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
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
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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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
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
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
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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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公司原《现金分红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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