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人”)作为江苏瑞泰新
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瑞泰新材部分超
募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54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83,333,3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88,069,033.3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司指定
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对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
会师报字[2022]第 ZA15006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
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 吨
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
将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入实施“张家港超威
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 吨化学原料(副产
品)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新增募投项目“宁德华荣年产 4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
“自贡华荣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 2,000 吨溶剂项
解液项目”
目”以及“衢州瑞泰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2022 年 11 月 15 日,
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承诺投资总额
波兰华荣新建 Prusice4 万吨/年锂离子动
力电池电解液项目
华荣化工新建实验楼和现有环保设施提
升项目
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
学原料(副产品)项目
宁德华荣年产 4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
液项目
自贡华荣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
液项目和回收 2,000 吨溶剂项目
衢州瑞泰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
液项目
小计 646,042.11 263,000.00 263,000.00
二、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说明
(一)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情况
本次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调整前达到预计可使用 调整后达到预计可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状态日期 状态日期
宁德华荣年产 4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
液项目
自贡华荣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
液项目和回收 2,000 吨溶剂项目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说明
宁德华荣于 2023 年 3 月竞得福鼎市店下龙安片区面积为 120,985 平方米的
D-43、D-67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目前该宗地尚不具备交地和开发条件,
预计将延期至 2025 年交付;另结合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形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8
年 6 月 30 日。后续公司将根据土地交付情况,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发展趋势及
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项目建设进程。
自 2022 年项目启动以来,公司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依法依规逐步推进。
该募投项目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环节众多,涉及到较多不可控因素,使得项目
的实际建设进度与原计划进度存在一定差异。
公司结合该募投项目的实际推进情况和近期市场的总体形势,决定将该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部分超募项目继续实施的重新论证情况
由于出让方尚在平整土地、交付时间推后,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对宁德华荣年产 4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该超募项目
符合公司战略规划,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与绿色发展的持续推进,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以
下简称“锂电产业”)已成为新能源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相关政策的带
动、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持续发展、储能电池市场的逐渐打开以及消费电池市
场的复苏,锂电产业的市场需求预计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从长远战略规划和产
能布局角度考虑,公司需要把握锂电产业未来发展期,努力巩固和提升在锂电材
料领域的行业地位。
该项目的实施地点贴近下游客户,便于及时、便捷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此外,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和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综上,经过重新论证,公司认为上述超募项目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将
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并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本次项目延
期对该募投项目的预计收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超募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
改变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项目的延期仅
涉及超募项目进度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也将加强对项目进度
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超募项目当前的实施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
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超募项目进行延期。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
认为本次对部分超募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超募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
谨慎决定和必要调整,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并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表决程序;超募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建设进度的变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
内容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康昊昱 庞雪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