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宏宇
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医疗”“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就五洲医疗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15 号),安徽宏宇五洲医疗
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6.23 元,募集资金总
额 44,591.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616.7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38,974.24 万元。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按轻重缓急
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使用本次募集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建设期
号 资金的金额
一次性输注穿刺类医疗
器械技改及扩建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实
施完成)
合计 32,720.06 32,720.06 -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54.18 万元。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1,8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 年 9 月 5 日,公
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暨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投资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其中,对一次性输注穿刺类医疗器械
技改及扩建项目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万元、%) 调整后(万元、%)
序号 工程名称或费用
投资金额 占比 投资金额 占比
生产设备购置和安装工程
费用
二、本次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本次仅对一次性输注穿刺类医疗
器械技改及扩建项目资金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不涉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不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方面内容。
一次性输注穿刺类医疗器械技改及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入的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万元、%) 调整后(万元、%)
序号 工程名称或费用
投资金额 占比 投资金额 占比
生产设备购置和安装工程
费用
三、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出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客观情况变化对原定投资方案调整
的需要,以及前期纳入工程建筑及其他费用预算支出所形成部分资产的后续计量
更为客观、合理的考虑,本次将工程建筑及其他费用部分预算支出调整至生产设
备购置和安装工程费用中。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切
实反映了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求,不涉及对正在建设中或已
经投入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不涉及备案审批事项。
四、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次性输注穿刺类医疗器械技改及扩建项目”在总
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部分建设内容已经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截止 2024 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不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
体、实施方式等方面内容,是对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市场环境变化进行合理研判
后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有利于
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可持续盈利
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该
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