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出版: 时代出版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3 18: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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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以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和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董监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董监高股份转让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监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
  (五)董监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六)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监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
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
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将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杜绝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以及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送相
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
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
减持情形。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一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监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导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
所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 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董监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监高违规减持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
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
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公
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
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补充和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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