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为拟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拟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并按规定实施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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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对象的考评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和公司有关业绩考核办法,
对被考核人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
话等方式)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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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
律顾问列席会议。如有关事项需列席的非董事会成员回避,则会议主持人应指示
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
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
述。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
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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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第二十
七条,原《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