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视作
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等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章程》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
定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
和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交所备案和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
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交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相
关公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下列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所持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
后六个月又买入,否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回收,并及时披露以
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深交所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劵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
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
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
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前述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前述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可
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罚。
前述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三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撤换或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由相关司法或监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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