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0 证券简称:雷电微力 公告编号:2024-040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占公司总股本的22.9%。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6号)同意注册,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00,000股,并于2021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2,600,000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6,800,000股。
(二)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增股本预案,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6,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74,240,000股。
数量合计727,506股,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1月9日。限制性股票归属后,
公司总股本增至174,967,506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74,967,506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
通 股 为 134,655,495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76.96% , 有 限 售 条 件 股 份 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所作出的有关股份限售、减持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邓洁茹、武汉集成电路工业技
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邓红中、吴希。其分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有关股份限售、锁定期满后减持承诺如下: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雷电微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
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
(3)雷电微力上市后6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雷电微力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雷电微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
于发行价。
(5)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
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
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
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
补足亏损。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8)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本人按照法
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
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
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
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
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9)本人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10)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
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一致,具体如下: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
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雷电微力上市后6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雷电微力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本人所持雷电微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不低于发行价。
(4)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
电微力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5)本公司/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
减持雷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
力,则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本人应
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
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量(股)
合计: 40,079,334 40,079,334
备注:邓洁茹与邓红中、吴希系一致行动人,同时邓洁茹持有武汉集成电路工业技
术研究院有限公司94.22%的股份。
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 解除限售后
类别
增加数量 减少数量 股份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一、无限售条 40,079,3
件流通股 34
二、有限售条 40,079,3
件流通股 34
首发前限售股 40,079,334 22.91% 0 0
三、总股本 174,967,506 100% - - 174,967,506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最终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