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泰君安”)作为正在
履行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林微纳”、“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同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诺威”
或“关联方”)签署手机摄像头模组产品采购合同。本次采购预计产品总金额为
汇方式付款,订单根据需求时间分批交货。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至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签订之
日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该等类别相
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1%以上。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的 1%,且未超过 3,000.00 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董事马洪伟担任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普诺
威法定代表人。普诺威为公司关联方。
除上述情况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
员等方面的交叉关系。
(二)关联方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 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马洪伟
主要股东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马洪伟
注册资本 13997.84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4 年 04 月 09 日
注册地址 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 32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 322 号
研发、生产、销售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集成电路封装载板、刚挠
印制电路板;元器件贴装;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
主营业务
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3 年末 总资产:85,474.21 万元
/2023 年度的主 净资产:73,742.68 万元
要财务数据(经 营业收入:31,149.04 万元
审计) 净利润:940.01 万元
(三)关联关系的履约安排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公司与交易关联方
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普诺威采购一批产品,双方签订手
机摄像头模组产品采购合同,有效期一年,预计产品总金额为 155.94 万元(含
税),以支票(汇票)、电汇方式付款,订单根据需求时间分批交货。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在公平的基础
上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的交易。在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公司与上
述关联方在一定时期内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结果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
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系
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日常商业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
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
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
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同意通过此议案。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已就该议案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审议通过,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
合同签订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上
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公
允价格进行的交易。和林微纳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不会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央 张希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