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微纳: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8-22 23: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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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泰君安”)作为正在
履行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林微纳”、“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同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诺威”
或“关联方”)签署手机摄像头模组产品采购合同。本次采购预计产品总金额为
汇方式付款,订单根据需求时间分批交货。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至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签订之
日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该等类别相
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1%以上。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的 1%,且未超过 3,000.00 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董事马洪伟担任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普诺
威法定代表人。普诺威为公司关联方。
  除上述情况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
员等方面的交叉关系。
(二)关联方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         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马洪伟
主要股东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马洪伟
注册资本         13997.84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4 年 04 月 09 日
注册地址         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 32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 322 号
             研发、生产、销售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集成电路封装载板、刚挠
             印制电路板;元器件贴装;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
主营业务
             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3 年末   总资产:85,474.21 万元
/2023 年度的主   净资产:73,742.68 万元
要财务数据(经      营业收入:31,149.04 万元
审计)          净利润:940.01 万元
(三)关联关系的履约安排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公司与交易关联方
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普诺威采购一批产品,双方签订手
机摄像头模组产品采购合同,有效期一年,预计产品总金额为 155.94 万元(含
税),以支票(汇票)、电汇方式付款,订单根据需求时间分批交货。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在公平的基础
上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的交易。在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公司与上
述关联方在一定时期内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结果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
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系
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日常商业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
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
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
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同意通过此议案。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已就该议案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审议通过,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
合同签订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上
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公
允价格进行的交易。和林微纳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不会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央        张希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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