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2 23: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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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有效调动和发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科学地评
价公司经营成果和经营者的业绩,促进公司战略和中长期目标
实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所在区域和行业等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取酬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董事会聘
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
事会主席参照本办法执行。
  纳入宜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范围的人员,按市国
资委相关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与业绩相符。
  (二)市场化与公司实际相结合原则,体现经营者薪酬水
平及结构与市场(同行业)相接轨。
  (三)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和激励
机制挂钩。
  (五)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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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
实施。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董事薪酬及津贴
    (一)非独立董事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只领取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
已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的,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者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领取津贴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
关税费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因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据
实报销。此外,独立董事并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或享有其
他福利待遇,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六条 监事薪酬及津贴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照其在公司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
容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或监事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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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按月支付。
  绩效年薪以年度目标绩效年薪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
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兑付。
  根据年度经营结果,落实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
薪酬考核浮动区间为预算绩效年薪的 60%—160%。
  上述人员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技术与管理创新、融资
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由公司提出奖励报董
事会决定,该奖励不受浮动区间上限 160%的限制。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
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三章 薪酬支付及管理
  第九条 薪酬支付
  (一)支付要求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薪兑现,须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予发放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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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3)被公司依法免职的人员。
    (4)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的审查。
    (5)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二)薪酬发放
按月平均发放。
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落实兑现。
    (三)薪酬调整
薪酬与考核委员可适当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
划和目标。
人业绩,调整薪酬方案或计划,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董事会
批准后执行,涉及董事和监事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1)同行业薪资增(降)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
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公司盈利状况。
    (3)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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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四)日常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事项。
法代扣代缴。
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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