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4-054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微公司”或“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23)。
于公司<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议案。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
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符合行
权条件的议案》。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 据 以 上 公 式 , 2020 年 股 票 增 值 权 激 励 计 划 调 整 后 的 行 权 价 格
=149.8-0.3=149.5 元/股。
三、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对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
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的规定;
期,第四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施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