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万安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
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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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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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及授权
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上述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即 2022 年 12 月 24 日。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延长 12 个月,即授权有效期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24 日。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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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补充提案,并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
述议案,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
起延长 12 个月,即授权有效期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
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三次修订)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
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四次修订)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人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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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5 月 7 日。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出具《关于同意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24〕585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
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
批准和同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6198796G),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股
票简称为“万安科技”,证券代码为“002590”,自成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有本次发行股
票的主体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经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证券为一家在
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具有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主
承销商的业务资格。
三、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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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过程和发行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认购邀请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邮件发送记录、邮寄记录等资料,
本次发行的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145 名、《发行方案》
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6 名、《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
询价申购日 2024 年 8 月 7 日(申购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3 名,共计 154 名,
具体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基金公司 50 家;证券公司 27 家;保险机构 20 家;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QFII 1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 28 家;自然人 8 名。
其中,上述新增 9 名投资者名单如下:绍兴市国改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湘韶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田万彪、朱江、周海虹、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8 月 2 日至 2024 年 8 月 7 日(申购日)前,向
《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
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内容,《申购报价
单》中包括了申购价格、申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并接受按照主承销商最终确认
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根据首轮认购申购报价情况,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统计,本次认购有效认购
资金小于本次拟募集资金的需求总量、有效认购股数未达到拟发行股数,且有效
认购家数不足 35 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以首轮竞价确定的发行价
格,即 10.43 元/股对认购不足的部分进行追加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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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承销商与投资者的电子邮件记录、邮寄记录等资料,本次发行的最终
询价名单新增意向投资者 10 名,具体为:其他机构投资者 2 家、自然人 8 名。
其中,上述新增 10 名投资者名单如下:周建伟、王迪蔚、李树明、周汉明、
王玉梅、王冬霞、叶丽娜、蒋丙芹、三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定对象发送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
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追加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
文件,并于 2024 年 8 月 8 日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上述 10
名特定对象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及附件《追加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
件,邀请该等投资者在接到《追加认购邀请书》后于规定期限内参与本次发行的
追加认购。
《追加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
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内容,《追加
申购报价单》中包括了申购价格、申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并接受按照主承销商
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
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合法、有效;询价名单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
(二)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发行询价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7 日上午 8:30-11:
当日 11:30 前,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
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报保证金)。申购对象均
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清单,其申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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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申购数量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申购报价
单》及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总额 是否有效申
序号 申购对象全称
(元/股) (万元) 购
绍兴市国改创新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基石智能制造三期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国控基石混改升级产业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追加认购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 12 位投资者提交的有效追加申购申请,具
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总额 是否有效申
序号 申购对象全称
(元/股) (万元) 购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银领先十六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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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总额 是否有效申
序号 申购对象全称
(元/股) (万元) 购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程序、方式符合发
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方案》,以及《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2024 年 8
月 5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即不低于 10.43 元/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有效《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的认购对象的
申购报价情况进行累计统计,按照《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价
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和方式,对以上 8 份有效《申购报价单》
及 12 份有效《追加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
高至低进行排序,共同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43 元/股。
按照上述发行价格及投资者的认购数量,本次发行对应发行数量为
发行资金总额未超过 50,664.00 万元,且获配对象未超过 35 名。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本次拟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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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不
超过 35 名。
根据《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根
据该原则,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9 名,均
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 获配数量 锁定期
投资者全称 认购资金(元)
号 (股) (月)
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安徽国控基石混改升级产业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基石智能制造三期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绍兴市国改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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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获配数量 锁定期
投资者全称 认购资金(元)
号 (股) (月)
鑫明鑫对冲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银
领先十六期基金
总计 39,405,551 410,999,896.93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经与发行人签订《股份认
购协议》,本次发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募集资
金金额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方案》,以及《注
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缴款与验资
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1036 号),截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国信
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1039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
万安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410,999,896.93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6,815,962.8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04,183,934.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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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39,405,551.00 元,新增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64,778,383.10
元,万安科技累计注册资本为 519,052,477.00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
效。
四、 关于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
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场所:宜兴市丁蜀镇陶都路 333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D0DKFG2G
成立日期:2023 年 9 月 28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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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梅园路 48 号金色阳光大厦
执行事务合伙人: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8QHC5TXU
成立日期:2023 年 5 月 30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成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皖江财富广场 B1 座 14 层 140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鞍山幸福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8N6P468F
成立日期:2021 年 9 月 9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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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瑞士银行 UBS AG 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编号为 QF2003EUS001,持
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有权从事境内证券投资。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
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 118 号附楼 405(住
所申报)
执行事务合伙人:绍兴市富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7H6RNN6F
成立日期:2022 年 1 月 28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姓名:叶丽娜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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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树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696 号
法定代表人:陈观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84434371
成立日期:2000 年 1 月 20 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动力与电气工程技术研究、开发;
制造销售:燃气具部件、制冷部件、电热水器配件、水暖配件;销售:金属材料
(除贵稀金属);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姓名:蒋丙芹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
姓名:蔡令天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
姓名:周建伟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
企业名称: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391-393 号(单号)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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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杰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121206851
成立日期:2014 年 8 月 8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名称: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282348
成立日期:2015 年 1 月 21 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
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
姓名:王迪蔚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
姓名:王冬霞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
姓名:王玉梅
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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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本次
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共计 19 名,上述认购对象已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向
主承销商提交了相关材料,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最终
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
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无需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
情况如下:
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
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
募管理人登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
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
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为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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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
记。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需要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
情况如下:
司均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8 只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46 只产品、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只产品参与本次发行,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已完成产品备案。
升级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基石智能制造三期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绍兴市国改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共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华银领先十六期基金、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明鑫对
冲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
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四)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认购对象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最
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国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
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
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国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
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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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所需的备案手续,符合发行人关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
方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注册程序;发行人具有本次发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国信证券具有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
业务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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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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