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0 证券简称:神州细胞 公告编号:2024-022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进行永续债权融资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
股东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爱力克”)签署了《拉萨爱
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之永续债权投资
合同》。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进行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永续债权
融资(以下简称“本次永续债权融资”或“本次关联交易”)。
? 拉萨爱力克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永续债权融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永续债权融资不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
? 本次永续债权融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永续债权融资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永续债权融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向控股股东进行永续债权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拉萨爱力克签订《拉
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之永续债权
投资合同》,向拉萨爱力克进行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永续债权融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拉萨爱力克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永续债权融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永续债
权融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拉萨爱力克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联交易为:公司与拉萨爱力克控制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采购
商品、接受服务、租赁房屋等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拉萨爱力克向公司提供的关联
方借款。前述关联交易均已经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前述关联
交易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
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拉萨爱力克持有公司271,212,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则》中“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关联关系的
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永续债权融资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公司名称: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6EL7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姜志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3月11日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7号A座
主营业务:投资,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持有拉萨爱力克100%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资
产为 98,054.87 万元,净资产为 61,695.53 万元,2023 年净利润为 8,999.27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拉萨爱力克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刘姜志,监事为胡越
秋,二者系公司员工,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向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进行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永续
债权融资。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永续债权的利率按以下方式设定:(1)对于资金中来自于拉萨爱力克自
有资金的部分,固定利率为3%/年;(2)对于资金中来自于拉萨爱力克从第三方
筹集资金的部分,利率不超过拉萨爱力克的融资成本;(3)任何情况下,公司
向拉萨爱力克支付的资金利率不超过4.5%/年。在永续债权存续期间内不进行利
率跳升和调整。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之永续债权投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进行永续债权融资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
亿元(以下简称“本永续债权”)。
拉萨爱力克应在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后,且在收到公司发出的提款通知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公司发放。
用于公司(含子公司)置换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用途。
期限为3+N年,即初始期限为3年(以下简称“初始期限”),从拉萨爱力克
提供的永续债权资金本金到达公司指定的接收资金的银行账户之日(以下简称
“起息日”)起算。
在初始期限3年届满后,本永续债权期限可顺延3年,并依此类推。本永续债
权每满3年为一个存续周期(以下简称“存续周期”),公司有权选择在每个存
续周期届满前20个工作日将本永续债权期限延长一个存续周期,或有权选择在存
续周期(含初始期限)届满前的任意时间向出借方偿还本永续债权全部本金及所
有应付未付的利息(包括递延支付的利息)。
本永续债权存续期间内,利率按以下方式设定:(1)对于资金中来自于拉
萨爱力克自有资金的部分,固定利率为3%/年;(2)对于资金中来自于拉萨爱力
克从第三方筹集资金的部分,利率不超过拉萨爱力克的融资成本;(3)任何情
况下,公司向拉萨爱力克支付的资金利率不超过4.5%/年。在永续债权存续期间
内不进行利率跳升和调整。
若未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永续债权的每个付息日,公司可自行选择将当期
利息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
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构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
额支付利息。每笔递延利息累加计入未偿永续债权利息,在递延期间不累计计息。
如公司选择延期支付利息的,公司应按约定提前通知拉萨爱力克。
任一付息日前12个月内,公司发生清算的,公司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
合同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双方进一步确认,本合同项下强制付息
事件仅限于公司发生清算,不存在其他强制付息事件;且拉萨爱力克不得以任何
形式发起、主导或控制公司发生清算,从而导致强制付息事件发生;因拉萨爱力
克发起、主导或控制导致公司发生清算的,不构成强制付息事件。
经双方适当签署,且双方通过各自内部决策程序之日起生效。
发生以下情形的,构成公司违约:(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永续债权资金;
(2)公司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的情形下,未支付应付利息或要求递
延利息的情形;(3)公司非法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4)本合同
有效期间,如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被注
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从事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对其
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书面
通知拉萨爱力克。
出现上述的任一情形时,拉萨爱力克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1)
要求公司限期改正;(2)拉萨爱力克可依法提起诉讼及采取其他任何维护权利
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法措施。
(二)履约安排
拉萨爱力克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在合同签署后
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及财政部发布的《永续债
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本次永续债权融资作为权益工具计
入公司所有者权益,具体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本次永续债权融资拟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偿还有息负债等营运所需,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产负
债结构,有效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经营及财务风险,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能
力,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主营业务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
股股东进行永续债权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
易经双方平等磋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决策程序和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永续债权融资有利于拓宽融资渠
道,补充营运资金,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促进业务发展并提
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进行永续债权融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
展,定价原则公允,有利于满足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降低财务风险,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不利影响。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一致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进行永续
债权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谢良志已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回避表决,
其余非关联董事均就该议案进行了表决并一致同意。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进行永续
债权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永续债权融资,有利于提高经
营安全性和资产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经营和持续
进行研发创新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和保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永续债权融资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八、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进行永续债权融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
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向
控股股东进行永续债权融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