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1 23: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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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体系化推进制度建设管理工作,
提升制度的系统性、规范性、贯通性,提升制度执行力,充
分发挥制度在公司治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中的基础性作
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核、审批、发布、
执行、监督、评价、废止及工作考核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按规定体例格式编制、
以公司名义颁布实施、规范公司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具有
普遍适用性的制度文本。
  第四条   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贯彻公司战略方针,服务于公司高质量发展
和建设世界一流国际工程公司发展目标;
  (三)坚持体系化建设、专业化管理,构建分类分层、
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制度建设管理体系;
  (四)坚持制度稳定性与动态调整有机统一,及时评价、
持续完善,确保制度合法合规、切实有效;
  (五)坚持建章立制与监督执行并重,强化责任落实,
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制度落实落地。
     第五条   公司制度实行分类分层体系化管理。
  (一)公司制度分为党的建设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 2 大
类:
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国家安全、机要密码工作等
方面的制度;
管理、项目与运营管理、人力资源与绩效管理、财务金融管
理、合规与风险管理、安全环保管理、综合行政管理等方面
制度。
  (二)公司管理制度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专
项制度和操作制度 4 个层级。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的制度。专项制
度是指规范某一特定业务领域或管理事项的制度。操作制度
是指规范和细化具体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的制度。
             第二章 制度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制度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制度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构建公司制度体系架构,制定制度管理工作制度,
编制公司年度制度立项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对公司制度文本一致性、规范性和协调
性审核;
  (三)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制度体系评价工作;
  (四)负责指导、协调和评价本部各部门、国内分子公
司、海外机构的制度建设工作;
  (五)其他制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制度建设责任部门,负责本
部门相关业务制度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相关领域制度立项建设计划;
  (二)负责相关领域制度制定、解释、宣贯、组织实施
和动态跟踪及违反制度执行的责任认定;
  (三)负责本部门相关制度的评价工作;
  (四)负责对相关领域制度文本一致性、规范性及合规
性审核;
  (五)本部门制度建设管理其他工作。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公司制度进行法律合规复
核。
     第十条   承担公司审计、巡察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制度建
设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制度立项与计划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于每年年初提出本部门制度立
项建议(制定、修订、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
制度立项建议:
  (一)根据党和国家决策部署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需
制定修订的制度;
  (二)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上位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修订调整,需制定修订的制度;
  (三)落实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部署,需制定修订的制度;
  (四)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需制
定修订的制度;
  (五)上位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但需进一步细
化明确管理内容的制度;
  (六)公司管理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化,需制定修订的
制度;
  (七)落实审计、巡视和专项整治整改要求,需制定修
订的制度;
  (八)其他需要制定修订的制度。
  第十二条    制度立项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订的制度名称、制订目的、主要内容、承办
单位、审批主体、拟发布时间等;
  (二)拟解释或修订的制度名称(含原文件号)
                      、解释或
修订原因、主要内容、承办单位、审批主体、拟发布时间等;
  (三)拟废止的制度名称(含原文件号)
                   、废止原因、拟
废止时间等。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年度制度立项建议经公司分管
领导或相关专业委员会审定后,提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
部负责编制公司制度建设年度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组
织实施、动态跟踪和评价。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实施
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制度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未列入公司年度制度立项计划的制度,原则
上不开展制度建设(制定、修订、废止)工作。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纳入公司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管理: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
  (二)公司党委会、办公会及相关专题会等要求的;
  (三)公司主要领导批示的;
  (四)其他因素需纳入制度补充立项计划的。
              第四章 制度起草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按业务和职能分工,根据公司年
度制度立项计划,负责相关领域内的制度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制度起草应遵循前期调研、文本起草、征求
意见和修改完善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制度征求意见应面向专业委员会、本部部门、
国内分子公司、海外机构进行;有特定对象的,应专门听取
特定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
规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制度内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
的,原则上应向系统内外专家或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制度起草应做到用词准确、言简意赅、条理
清晰、结构严谨、体例规范。
  制度文本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
目。
  制度文本应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与职责、
管理事项、罚则、解释权限、生效日期等共性条款。
  制度文本编写规范见附件 1。
     第二十条    制度中存在工作流程的,可同步编制工作流
程图和流程说明作为制度附件,流程内容与制度条文应保持
一致,具有同等效力。
  具备条件的,工作流程应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制度审核与审批发布
     第二十一条    制度起草部门对制度文本一致性、规范性
和合规性负责。公司管理制度报批前应完成法律合规审核和
文本审核流程(详见附件 2《制度审核意见表》
                     ),并附制度
编制说明。党的建设制度报批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若
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报送特定主体备案审
核的,从其规定。
  制度起草部门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法律合规及文本自查:
  (一)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相关
规定等;
  (二)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三)制度内容是否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
  (四)制度文本是否符合公司制度文本编制规范要求;
  (五)制定、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六)制度是否征求意见,是否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处
理;
  (七)其他需要自查的法律合规及文本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多个领域的制度文本,应由相关部
门对所涉及领域的内容是否符合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国家法
律法规、行业准则相关规定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等合规要
求进行审核会签。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合规复核。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还应征求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意见。
  法律事务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制度进行法律合规复核:
 (一)制度内容是否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相关经营管理行为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是否存在法
律风险;
  (三)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是否按职责进行合规审查;
  (四)审查意见采纳落实情况;
  (五)需要法律合规复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应从以下方面对制度文本的
规范性、一致性、协调性等进行审核:
 (一)制度征求意见是否充分,是否对分歧意见进行协
调处理;
 (二)是否符合制度编写规范和业务流程图绘制规范要
求;
 (三)是否与现行制度、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职责、权限划分是否准确明晰;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制度审核通过后,制度起草部门将《制度
审核意见表》提交至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制度按照分类分层原则提交审批:
  (一)党的建设制度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履行审批签发执
行程序;
  (二)公司管理制度,分别按以下方式审批:
会审批,并由董事长签发执行;
执行。
  上述制度,需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程序的,按相关
规定执行;属于规范公司董事会运行的专项制度和操作制度
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由董事长签发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规则等对制
度审批流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制度宣贯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制度制定部门负责制度宣贯,应结合普法
宣传、业务会议、培训交流、文件流转等方式,开展制度宣
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及员工应尊重制度、尊重程序,
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制度执行
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执行负领导责任。
         第七章 制度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领域制度的组织实施、
动态跟踪和监督检查;审计部负责公司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专项稽查和监督;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制度建设和执行
情况综合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巡察、审计、干部监督、党建责任制
考核等应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内容。同时,
要与制度建设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针对监督
检查中发现的制度建设管理与制度执行问题,按照职责任务
分工,逐项督促落实整改。专项稽查、监督及综合检查结果
与相关单位考评体系有机衔接。
      第八章 制度评价、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制度的评价工作,每年评价制度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部
门在行有效制度的五分之一。
  综合管理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制度开展体系梳理
评价。
  第三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以下
制度应开展制度评价: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制度调整变化涉
及的制度;
  (二)公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总部机构、职责调整,
管理方式变化涉及的制度;
  (三)连续 5 年未开展过评价或作出过修订的制度;
  (四)试行(暂行)期满 2 年的制度;
  (五)其他应开展评价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开展制度评价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健全性评价:业务领域、管理流程、管理方法、
管理手段是否健全,是否覆盖全管理链条。
  (二)合规性评价:制度之间是否有冲突,是否与国家
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章制度相
符合。
  (三)有效性评价:工作机制是否有力有效,管理流程
是否通畅;是否能够解决具体问题;是否存在制度空转、责
任失守的问题。
  (四)操作性评价:制度规定的部门权责是否匹配、管
理边界是否清晰,制度要求与管理需求、管理实际是否契合;
制度条款是否便于理解、执行和监督;制度管理中是否存在
较多的例外管理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制度评价结果,提出制
度修订或废止建议,作为制度立项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评价制度需要废止的,有替代制度的应
在新制度颁布的同时宣布废止;无替代制度的制度废止后,
由综合管理部以正式文件下发通知。
     第三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将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纳入
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制度建设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
核。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个人或单位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
造成重大损失或受到处罚的,由制度负责部门提出年度绩
效考核负面评价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制度追究责
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部各部门、国内分子公司、海外机构的
内部规定、专业技术规范或标准、临时性指导意见等,可参
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条    党建工作制度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要求执
行,相关制度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方国际合
作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北合总办[2013]53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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