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图软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证券之星 2024-08-21 1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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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以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
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
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
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
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
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禁止
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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