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
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
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
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在商业银行营业时间内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商业
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公司负责该项目投资的部门做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并提出申请,经对应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执行;资金支出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子公司使用部门做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提出申
请,经对应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执行;资金支出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
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六个月。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的日常使用确需由公司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支出的,应定期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归集,经财务部门统计,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后可与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
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
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等。
公司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
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每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
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还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
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
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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