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7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8 - 2024/8/29 2024/8/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并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78,883,879.93 元。因公
司已在报告期内实施了股份回购,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以总股本 369,080,949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
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9,491,000 股,即以 359,589,94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2.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1,917,989.80 元。2024 年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
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
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59,589,949×0.20)÷369,080,949=0.19486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
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486)÷(1+0)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8 - 2024/8/29 2024/8/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
,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8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22897199
联系传真:0571-22897100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 111 号
邮政编码:311215
特此公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